中证报头版评论:健全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
□必奈斯克评论员
刑法修改正在有序推进,针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违法行为的刑事惩戒力度将明显加大。这将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在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的立体化追责体系过程中,继续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加强跨部委合作、严惩“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看门人”将成为阶段性重点。
新证券法实施后,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已明显提高,对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约束力显著增强。今年以来,监管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獐子岛等一批大案要案,并推动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初步成型,彰显从严监管的威慑力。
但从执法实践和全面落实“零容忍”监管要求看,立体化追责体系还需进一步优化。一方面,与欺诈发行的巨额收益相比,千万级罚金并不能有效阻止“造假者”铤而走险,亟需通过加大刑罚力度等手段让“造假者”付出更大代价。另一方面,投资者时间成本、赔偿资金来源等问题使得民事赔偿的威慑力仍显不足,且行、刑、民的有效衔接有待加强。
对此,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有必要进一步增加法治供给,加大执法力度。
其一,继续推进刑法修改,注重提升相关金融罪的刑期上限。业内期望刑法修改应注重与证券法、公司法联动,提升欺诈发行等金融罪的刑期上限。同时,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等司法解释,加快出台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
其二,加强跨部门合作,提升执法效率。近年来,监管部门执法合力在增强。比如,中国证监会与最高法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证券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建设、集体诉讼等方面加强联动,着力提升保护投资者力度。证监会与公安机关联合部署上市公司相关主体涉嫌财务造假等证券犯罪案件查办工作,持续优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有必要推动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跨部委协调小组,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推动证券集体诉讼较好落地,持续释放“零容忍”信号。
其三,紧盯实控人、董监高“关键少数”和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大多与实控人等“关键少数”乱作为有关,中介机构把关不严甚至协助造假也助长了违法违规乱象。对此,在自律监管、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中强化“关键少数”“看门人”归位尽责的同时,在民事追偿、刑事惩戒中也要明确其法律责任。比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及欺诈发行等重大犯罪行为时,不仅应依法被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而且应承担向受损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和接受刑事处罚的法律制裁。
简言之,作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离不开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的优化。通过法治化建设完善优胜劣汰市场环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上市公司在正向激励与负向倒逼的双重推力下更加主动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敬畏法治意识,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优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