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进口税收政策


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通知》明确了对五类情形免征进口关税,包括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的,免征进口关税。

《通知》明确对五类情形将免征进口关税。第一类是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第二类是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第三类是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第四类是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第五类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不包含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通知》还明确,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通知》还提出,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在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实际上,本次《通知》是对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在财税政策内容上的落实落地。而根据该文件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还需制定落实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具体政策。

此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还同时发布了《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将联合印发《通知》所涉及的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相关企业、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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