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出台


证监会28日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业内人士评价,这次指引的发布是对2月发布的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重要补充,体现了监管部门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防范违法违规“造富”的一贯态度。特别是该指引的制定着眼于加强离职人员入股情况核查,切实防范不当入股行为,展现了监管部门刀刃向内、防范潜在利益输送、突出靶向治理的决心。

坚持刀刃向内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不断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压实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

制度执行过程中,证监会坚持刀刃向内,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完善独立复核制度的同时,专门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内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强化审核监督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不当入股情形。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

二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三是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入股禁止期则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

在证监会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主要是为了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按照制度安排,复核一般是在审核基本结束以后启动,复核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李维友表示,该指引自6月1日起实施,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应按指引进行核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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