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签了手术志愿书就算知情?这类情况医院仍要担责!
必奈斯克网客户端北京11月10日电(彭宁铃)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资料该谁提供?如何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尽了告知义务?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会上对二中院近年来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对相关典型案例作出通报。
北京二中院: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要求高
据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介绍,近三年来,二中院审理的医疗纠纷上诉案件(不涉及未成年当事人)收案数量变化不大。
具体为,2018年94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84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1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9件;2019年118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05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1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12件;2020年75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67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1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7件;2021年1至9月份70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65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5件。
“从案件数量来看,二中院每年医疗纠纷上诉案收案数量基本稳定,从审理结果来看,医疗纠纷案件呈现‘患方申诉率高、撤诉率低’的特点。”廖春迎表示。
另外,医疗纠纷案件还存在审理周期长、审理要求高、矛盾化解难的特点。
“90%以上的医疗纠纷案件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中如出现程序性问题等情况,还需进行多次鉴定,导致医疗纠纷审理周期较长。”廖春迎说。
在审理要求高方面,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对案件具体事实的查明及责任比例的认定也需要法官具有相当的知识与丰富经验,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实践典型: 病历资料谁提供?医院如何尽告知义务?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病历资料的举证责任分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审查等问题属于这类案件的典型。
病历到底该由谁提供?医患双方的争议普遍存在实践中。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邹治介绍,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主体决定了保管责任主体,医患双方均负有如实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的义务,拒不提供病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邹治说,如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没有为其书写病历,原则上不予认定。
“因为如果医疗没给患者书写病历,患者有权要求其书写,而门诊病历是由患者保管的,患者不提供,医疗机构就无法证明其书写了病历。同样,医疗机构如主张患方抢夺病历或隐匿部分病,除有充足证据证实,原则上也不予认定。”
关于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审查问题,二中院公布了一则案例:范某经检查患上某病,某医院评估后认为可为其进行某手术,范某之妻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医院进行手术。后范某自觉症状无改善,认为医院为其实施的手术不当,且故意对其隐瞒病情,在其清醒的情况下向其妻子进行告知,存在认知错误,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已向持有范某授权委托书的妻子进行了告知,且范某之妻已在《志愿书》上签字,应视为医院已就相关内容履行了告知义务。
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医院病历记载的诊疗环节存在矛盾之处,术前讨论中确定的诊疗方案与手术记录记载的手术通路相反,而《志愿书》中未体现医院将其依据术中造影结果决定具体手术通路一事又向患者进行告知的相关记录,且范某否认医院术前就手术通路可能发生变化一事向其或其妻子进行过告知,对此,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具有的典型意义在于,法律赋予医师在告知问题上享有一定的决定权,因此,医院向范某之妻就《志愿书》上的内容进行告知,应该认定为有效,否则,可能会引起医务人员在告知问题上更加混乱。”
另外,邹治提到,应当指出,医疗机构在设计制作常规格式化的患者授权委托书时,应将告知顺位予以明确,以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医疗机构术前已经预见到术中可能发生突发情况,应当就其预见到的相关情况及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等一并向患方告知,避免出现术中采取措施后被认定为告知不足。”
同时,二中院认为,法院在告知范围、告知方式、告知顺序及例外规定等方面不宜随意作扩大解释,否则会造成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时无所适从,也会不当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