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天价赔偿催热“董责险”,投保能否高枕无忧?


【必奈斯克记者 谭雅文】日前,“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出炉,5.2万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判决中独董承担高额连带赔偿责任,激发了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下简称“董责险”)的需求。

康美药业判决公布后,铭普光磁、星徽股份、华能水电等5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购买董责险的公告。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教师杨泽云告诉记者,董责险开始流行,一方面直接受到本次康美药业事件的影响,另一方面与去年新实施的证券法加大了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处罚力度有关。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中,新增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异议制度。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董毅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一目的是通过明确董监高异议程序,促使董监高充分行使信息披露审议权利,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董监高的异议行为不代表其已经勤勉地履行职责,不等于其可以免除责任,对于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后,便掀起了一波购买董责险的热潮。记者采访时发现,业内普遍认为,“董责险”开始流行的背后,是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董事对自身责任、风险认知的提升,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董事履职的勤勉尽责,也帮助其转嫁风险。不过,并不是购买了董责险的上市公司高管就能“高枕无忧”。

“董责险”走俏

董责险引入国内近20年,平均每年投保率并不高。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篇研究报告显示,自2002年董事责任保险引入证券市场以来,累计523家上市公司购买过董事责任险,平均每年投保比例仅为2%,其中,持续投保2年及以上的公司占比仅达4成,投保超过10年以上的公司仅有6家。

但是,从去年开始董责险投保明显提升。据业内统计,2020年新增投保董责险的A股公司约170余家。记者梳理今年公告发现,年内已有约163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拟购买董责险。此外,还有大批上市公司将购买董责险提上议程。

从投保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投保的保额和保费支出差距大。其中,投保保额在3000万元到1.5亿元之间,保费支出在18万元到80万元左右。其中的差别,主要在于不同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和经营风险不同,对于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管理和创新能力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投保方案差异显著。

“董事承担着对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可能的侵权责任。强化董事的责任可以完善公司治理,并加强对各方主体的权利的保护。”杨泽云分析认为,过严的责任负担可能挫伤董事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导致董事在经营决策中畏手畏脚,丧失创新的勇气,最终制约企业的发展,而董责险则可分散董事的责任风险。

杨泽云对记者表示,董责险作为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责任风险保障制度,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在董责险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

保险人并不“兜底”所有行为

“董责险的存在并不是为董监高在信披违规中的责任义务做出‘补偿’,而在于公司维持运作过程中,存在个别交易争议而产生的费用损失进行保险。”董毅智指出,对于类似康美药业案件中的高管,即使购买了“董责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赔保,更不用讨论具体赔保流程的问题。

在记者获取的一份某保险公司关于董责险的介绍中明确,除外责任包括欺诈、不诚实行为,已知诉讼和索赔,以及非管理责任比如专业责任等等。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即董监高存在这类行为,不在承保范围内。

金融科技50人青年成员周运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从董责险产品看,并不是购买了董责险的上市公司高管就高枕无忧,甚至为所欲为,产品更多侧重对于高管执业过失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障,并非所有条件下损失都可获得赔偿。

董毅智进一步分析指出,无论何种董责险,在上市公司披露关键信息时,若是有意或者故意不作为提供了不准确信息,保险人就可以拒绝因错误陈述产生的款项。在保单中出现的这样的“可分割性条款”或者“欺诈”排除条款,旨在防止一个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如不诚实或欺诈性行为或不作为、或故意违反任何法规、规则或法律而造成影响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的结果。

按照投保流程,在投保期间,保险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包括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诉讼记录、职业操守、公司业绩等,形成评估报告,确定保险费率和承保条件,并对风险较高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预先的处理措施。在保单生效期间,保险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会主动监督公司经营决策行为,通过设计相应的合同条款,包括赔偿限额、免赔金额、除外责任等内容,达到规制董事行为目的,从而降低管理层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风险的概率;在发生集体诉讼时,保险公司会对诉讼案件进行调查,确定具体赔偿范围。在续保阶段,保险公司会对企业重新评估,调整保费和保险条款,强化董事责任。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也指出,类似于康美案件,购买了“董责险”后并不意味着必然可以获得赔保,如果董事违背了勤勉尽责原则并明显违背了董责险的约定条款,这是不能获得赔付的。他认为,对于“董责险”相关产品的监管,还是要厘清相关责任与承保范围,并做好投保人教育,以免出险时发生理赔纠纷。

产品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证券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注册制的推广,董责险未来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董毅智认为,董责险的发展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市场的基本面。包括上市公司的质量、监管的维度等,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业内认为,目前对董事责任认定较为模糊。“董责险条款中都规定被保险人的欺诈、犯罪、恶意或故意行为都明确规定为责任免除。但在实际中,如何认定是故意或者疏忽,仍是难题。”杨泽云告诉记者,大多保险条款中都规定,故意或者疏忽由法院最终判决或者其他最终裁决,亦或公司书面认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研报中指出,中国(董责险)低投保率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董事民事赔偿责任体系不完善,董事民事责任的规定零散地分布在不同法律规则中,实践可操作性不强,股东提起诉讼存在较大限制,而且诉讼赔偿金额较低,中国董事和高管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杨泽云则建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该披露董责险投保信息。“基于董责险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责险的费率可以某种程度上反映公司董监高的责任风险状况,因此,是否投保董责险以及董责险的费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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