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订“传媒代表”定义,林郑月娥:警队无打压新闻自由
【必奈斯克网报道 记者 尹艳辉】香港警方修订《警察通例》有关“传媒代表”定义,新定义下的“传媒代表”是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的传媒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记者、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5日凌晨在社交媒体脸书账户发文表示,警队无打压新闻自由或筛选记者。
在贴文中,林郑月娥表示,今天(24日)开了整天会议,晚上看到不少新闻仍围绕着警务处采用新闻处GNMIS(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的传媒机构名单作为辨识“传媒代表”定义这件事,她说“有点不吐不快”。
林郑月娥表示,GNMIS虽然名义上是一套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发布系统,事实也可说是整个政府与传媒的联系平台,获登记的传媒机构除了可接收新闻处和各政府部门发放的消息外,也可以出席各决策局及各部门举行的记者会,包括那些由她或司局长主持的。系统内的传媒代表也可收到政府活动的采访通知,决定是否派员到场出席。
GNMIS是新闻处为增强特区政府与传媒联系及为传媒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也由于有此功能,各大小传媒、本地及海内外传媒都会登记在系统内,而几年前被拒之门外的纯网媒(online-only media)曾为此作出投诉。直至她就任行政长官后,在2017年9月才把GNMIS向纯网媒开放;过去三年,一共超过30间纯网媒机构获得登记,享有和其他传统传媒一样的服务,“大家有兴趣可观看我当日公布新安排时的介绍”。
林郑月娥称,今日警队采用GNMIS这个客观、开放、一视同仁的服务平台来界定谁是“传媒代表”,为他们在警队行动中提供特别安排,例如可进入封锁区内采访,可在特别位置摄影,一如获安排出席记者招待会或出席活动做采访,又怎会是打压新闻自由或筛选记者呢?
最后,林郑月娥表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等的自由,这是不会改变的。
日前,针对香港外国记者会(FCC)就香港警方修订《警察通例》有关“传媒代表”定义说三道四,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正告FCC立即停止打着新闻自由幌子插手香港事务。
发言人指出,去年“修例风波”中一些反中乱港分子以记者之名公然阻碍香港警方执法工作,甚至袭击警员,蓄意干扰警方依法执法和其他记者正常采访报道,严重破坏香港法治与社会秩序。事实不容歪曲,黑白不容颠倒。FCC急不可耐跳出来公然为“假记者真暴徒”美化洗白,实质就是妄图包庇纵容“黑暴”“揽炒”势力乱港罪行,为他们撑腰打气,就是唯恐香港不乱,用心险恶!
发言人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凌驾法律之上的新闻自由。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在香港特区从事新闻工作,就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和香港特区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打着新闻自由幌子谋求法外特权,阻挠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的勾当。
发言人表示,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服务,立新规、止歪风,拨乱反正,正是为了保障符合资格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应有权利,正是为了捍卫香港新闻自由,完全是正当合法之举。我们敦促FCC遵守中国和香港特区法律法规,停止蓄意制造、挑动事端,停止以任何借口插手香港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