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法“偏心”是对孩子应有的尊重


今年即将到来的“六一”儿童节,孩子们将得到一份沉甸甸的大礼包——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审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谓亮点频仍,其中之一就是新增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比如,该法第四条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原则;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等等。

“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听起来比较抽象,似乎也比较难于落地,但立法表述上的这些变化,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被写入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便具有了普遍约束性。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关系未成年人切身权益的事情,无论是父母,还是司法机关,都要认真倾听未成年人的声音,而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忽视。

从具体条款上,也能看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偏心”。比如,根据新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不仅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就连处理未成年子女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也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以未成年人“有表达意愿能力”,而不是年龄作为法院听取意见的前提条件,明显扩大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的范围,也更好地体现出“充分”的立法意图。

平心而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可谓不重视。近30年前,我国便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17日,先后作出三次修订,如此精心“雕琢”、反复“打磨”,在其他立法中并不多见;在具体立法中,明确并压实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不同层面的保护职责,编织出一张立体的法律保护网络,这些举措无不折射出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与关爱。

在之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不乏保护人的身影,却很少听到孩子的声音。这种尴尬的现状,与传统观念不无关系。孩子往往被认为是父母的“附属品”,因为他们既没有经济能力,也没有社会生存的本领,所以不被看作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在涉及他们切身权益的事宜上,成年人缺乏对他们意见的倾听。这种观念投射在立法和司法,就表现为保护措施“琳琅满目”,却没有孩子发声表达之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个文明的社会,理应尊重每一个个体,倾听每一个个体的声音。任何孩子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是未来的主人翁,即便是再年幼、再柔弱,都应得到尊重。如果连孩子被倾听的权利都被“忽视”了,还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与理解嵌入立法的字里行间,写就的是一个大大的“人”字,闪耀出以人为本的法治光芒,也体现出立法理念的进步。

一部尊重未成年人、倾听未成年人的新法,用法律守护“少年的你”,为立法保护注入了更多的文明基因。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立法的与时俱进、日臻完善,未成年人权益得到越来越有力的保护,未成年人也将在法律的坚强守护下,更加安全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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