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未经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理财


【必奈斯克综合报道】25万亿银行理财市场迎新规。

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和销售人员管理,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出要求,同时提出了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

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理财市场2021年一季度报告》,截至2021年3月末,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规模达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业内普遍认为,《办法》的发布,给万亿理财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带来利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针对理财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这两类机构可销售理财产品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还提到,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这些销售业务活动禁止

《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共十八条。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

区分线上、线下理财销售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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