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减持也要主动信披
最近,多家上市公司出现股东被动减持,引起市场关注。尤其是部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尽如人意,惹得一些中小投资者“意难平”。比如,部分公司未提前预披露减持计划,而是在股东被动减持事实发生后才进行公告;个别公司甚至声称联系不上自己的大股东,至于大股东因何而减持、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安排等内容,也是以寥寥数语作结。
这引发不少中小投资者追问,如此信息披露是否合适?
从监管要求来看,恐怕很难说得过去。和主动减持不同,被动减持一般是由于司法强制处置、股票质押违约遭遇平仓、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等外部原因引起,大部分减持并非出于大股东本身意愿。基于此,监管部门对被动减持的信披要求并未放松。
根据证监会今年3月发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更是明确,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该细则,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在减持数量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等。也就是说,被动减持和主动减持的信披要求相同。
对此,有的上市公司表示无奈,称股东未按相关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导致公司信披被动。有的上市公司通过中证登提供的股东名册,才发现某家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发生了较大变化。
但这并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轻视”被动减持信披的理由。股东被动减持不仅关系到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也会对上市公司估值、对二级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比如,公司主要股东高比例质押股票后被强制平仓,或主要股东因纠纷被法院强制处置持有股份,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滞后公布无疑将对公司信誉产生影响,动摇中小投资者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信心,从而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因而,无论是从守法合规角度来看,还是从公司经营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和大股东都需更加严肃地对待被动减持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披。
对上市公司来说,密切关注重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既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自身负责。有必要进一步督促股东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开展股东减持的预披露和进展披露,追问更多背后信息提示风险,让中小投资者有更全面的价值判断,并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对股东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大股东需强化信息披露意识,承担应有的信息披露责任。此前就有因被动减持违规遭受监管处罚的案例发生,新《证券法》更是显著提高了对大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的要求,并加重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力度。大股东需自觉遵守减持信披规则,在持股发生变动的第一时间告知上市公司,协助做好可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避免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欺瞒和误导。反之,如果一味罔顾市场规则,漠视法律法规,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最终必然会受到法律惩罚,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