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热情高涨 科创板企业投保意愿更强
必奈斯克记者 冷翠华
《证券日报》记者对上市公司公告进行不完全统计后发现,今年上半年,约有150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拟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购买责任险(以下简称“董责险”)。与之相比,去年全年新增投保的上市公司约170家。由此可见,今年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热情有增无减。
近年来,因投资者维权发生的诉讼案例有所增加。据Wind数据库和证监会官网等公开信息显示,在2019年和2020年,每年发生的股民索赔案例均超70件。
投资者索赔案件增加
近年来,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热情高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得益于两个因素:一是去年实施的新证券法让上市公司意识到董监高履职风险进一步增加,投保意愿上升;二是国内投资者索赔案件近年有所增加,投资者保护工作日益完善,也令上市公司意识到投保董责险的必要性。
达信中国财务及专业责任风险部负责人曲婉如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投资者索赔案例的增加,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内董责险市场未来还将呈现快速发展势头。
在拟投保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科创板企业居多。长安保险责任险部总经理李慧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科创板的定位决定了其整体风险较高。科创板上市公司大多数属于高成长企业,股价波动更为剧烈,市场风险相对偏高,这也是科创板企业扎堆投保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投保需求增长的同时,今年的董责险费率也在明显上升。据中怡保险经纪金融及专业责任总监、中怡保险经纪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申迪中介绍,从近期投保案例来看,董责险费率同比涨幅普遍在10%-20%之间,部分产品费率涨幅甚至出现翻倍。
曲婉如介绍称,今年一季度,中国财务及专业责任险的价格上涨14%,主要是受到董责险费率上升的影响。她表示,目前国内外董责险市场都处在卖方市场,保障范围、免赔额等条件设置都比较严格。若是在海外有分支机构的中国企业投保,条件会更加严格。
责任认定尚存一定争议
尽管近年来董责险市场发展较快,上市公司投保量也在明显增加,但从覆盖面来看,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整体比例仍不足15%,还有很大拓展空间。部分上市公司对董责险的作用尚缺乏明确认识,董责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对部分责任的认定也存在一些分歧,可能会为董责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留下一些隐患。
曲婉如表示,近期发生了一些大额投资者索赔案例,许多涉案上市公司并未投保董责险,难以回避相关避险。但这些案例的发生,让更多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了投保董责险的重要性。
《证券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实中董责险的理赔纠纷仍比较高,成为影响其长远发展的一大隐患。李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董责险的理赔纠纷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争议:一是如何对董监高的不当行为进行定性。与其他险种一样,董责险并不保障故意违法行为,但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大多依赖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实践中,如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描述为“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对于该当事人的行为,险企更倾向于认定为具有“故意”性质;如果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描述为“未保持合理谨慎,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尽忠实勤勉义务……”,险企更倾向于认定为“非故意”性质。从具体实践来看,部分上市公司认为董责险什么都可以保障,甚至将其当成违法获利的“救命符”,对这种错误的认识必须予以纠正。
二是如何划分被保险个人(指自然人,下同)与被保险公司(指法人,下同)的责任。对于某些“故意”行为,可能只是由一个或一些被保险个人策划、实施的,对于这些被保险个人,保险公司不会将其纳入保险责任之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被保险个人具有“故意”行为的,则应纳入保险责任之内。另外,被保险公司的意志通常表现为董监高的意志,对其“故意”与“非故意”的认定将依赖于对董监高行为的认定。因此,哪些被保险个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被保险公司的行为,也成为认定保险责任的争议焦点之一。
曲婉如表示,董责险虽然属于责任险,但保单都有量身定制的特征,部分上市公司对保单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如果了解不够清楚,将给后期的理赔埋下隐患。因此,曲婉如建议,上市公司在投保环节应引入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明确董责险的保单责任,确保在出险理赔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