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公司密集询价董责险 险企承保能力受考验
必奈斯克记者 苏向杲
一边是A股上市公司纷纷收到独董辞职报告,另一边是险企密集收到上市公司董责险询价函。康美药业案之后,能够分散独董等高管履职风险的董责险持续受到各方关注。
记者获悉,近期险企收到的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询价函大增。多位业内人士也表示,最近董责险热度飙增。此前供职于保险机构且有17年责任险从业经验、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的王民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董责险火了”,他已经接到了保险、券商、律所等多类机构人士关于董责险的咨询。
董责险火了,新问题也随之出现。首先,由于董责险较为专业,大多上市公司董监高对该险种仍存在诸多误解,甚至不知该如何购买;其次,大量的董责险承保需求出现后,是照单全收还是选择性承保,如何防控投保风险、提升定价能力等新问题摆在了险企面前。
保险成为转嫁独董风险新出口
康美药业案之后,数万元薪酬却要承担亿元风险的现象“惊呆”了广大独董,并引发独董“辞职潮”。个别上市公司甚至因独董离职而股价大跌,有的上市公司干脆公开“声讨”独董辞职。
“独董们纷纷辞职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对履职风险的担忧。”王民告诉记者,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风险,二是企业内部风险,三是企业相关方风险。面对众多风险,董责险成为转嫁风险的重要出口。
董责险是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在欧美资本市场,该险种的投保率普遍超过80%。但其在国内的投保率仍较低,平安产险等险企统计显示,目前A股市场投保董责险的公司有600多家,投保率仅为15%左右,仍有3000多家公司未投保该险种。
实际上,早在2002年董责险就已经出现在国内保险市场,但由于国内的监管环境与国外不同,且上市公司遇到的索赔案例与保险公司收到的理赔案例均较少,叠加市场对董责险不甚了解,董责险的投保率一直较低。
去年以来,董责险再次受到市场关注,主要原因是,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提升了上市公司及董监高诉讼风险。今年康美药业案作为里程碑式的司法实践,加速了市场对董责险的关注。
从今年董责险的投保情况来看,据记者整理,截至11月25日,今年以来共有155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董责险购买计划,同比大幅增长53%(详见必奈斯克11月22日、11月17日系列报道)。
据记者了解,近期多家险企密集收到了董责险询价函。比如,平安产险在5个工作日收到超过50家上市公司的正式采购咨询。董责险也成为挽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
上市公司该如何看待董责险?
董责险到底能承保上市公司和董监高的哪些风险?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
从保障范围来看,王民表示:“董责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三部分,即上市公司董监高个人责任,公司补偿责任,公司证券责任。其中,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公司证券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可以找到法律依据,但公司补偿责任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提供补偿的依据。”
长安责任保险相关负责人进一步对记者解释称,董责险的被保险人普遍包括个人和公司。董责险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承保以后,所有高管(包括董、监事)自动列为被保险人,包括所有已经离任、在任或者以后将担任高管的人。同时,保单里也可以约定,责任可以扩展到新成立或收购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如果想要承保其他非高管职位的人员,也可以进行特殊的责任扩展。被保险公司,则包括所有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目前独董们对董责险能保障哪些个人风险较为关注?对此,长安责任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责任保障的范围包括疏忽、过失或仅因其董监高身份须承担的责任,还包括抗辩、调查、调解、和解、仲裁以及判决产生的费用及赔偿责任。
不过,据险企人士介绍,目前上市公司对董责险的保障范围仍有诸多误解:一是有上市公司认为董责险什么都可以赔;二是上市公司或董监高普遍认为董责险不赔偿违法、违规行为,只要上市公司或个人不违法、违规就不会“出事”,投保董责险也无用处。
针对第一种误解,长安责任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即把董责险当成“救命稻草”,认为其什么都可以保障,甚至当成违法获利的“救命符”,事实上,董责险不会为故意违法行为保驾护航。这也导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很多争议,短期内这种误解可能无法改变。
针对第二种误解,平安产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并非上市公司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都不赔偿,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标准的董责险条款均有如实告知及不法行为‘可分性’的设计,即针对造假的相关主体绝不赔偿,但针对不知情且未参与者可持续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相关保障。”通俗来说,即董监高等高管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不知情或未参与的情形,虽然仍有可能受到法院的判赔,但保险公司对这类情况可以理赔。
实际上,因牵连、波及而被索赔的情况正是董责险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往往会认为自身只要在权责范围内尽了合理义务就不会有问题,但董监高等高管在实际情况下可能并不能完全了解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因此被牵连在所难免。平安产险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信息披露违法追责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相应的董监高可明确证明其自身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否则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康美药业案的判赔就很好地说明了董监高的该类履职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国内保险业、学者普遍认为董责险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但董责险对上市公司治理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
王民表示,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董责险对A股上市公司的积极作用比较多,而国外学者研究发现董责险对上市公司的消极作用比较多,这与中外法律体系、公司治理环境等诸多因素有关。从积极作用来看,董责险主要有“利益保护”和“外部监督”两大作用。比如,上市公司若投保了董责险,一些优秀的独董或高管可能会继续留任,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督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从消极作用来看,主要包括“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如投保董责险后,高管可能会有一些大胆、增加公司经营风险的投资决定。因此,董责险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可能是把双刃剑。
需求提升倒逼险企提升承保能力
从险企的角度来看,随着董责险需求的提升,强化承保能力、推出更具“本土化”特色的董责险成为当务之急。
王民表示,目前董责险投保率在15%左右,未来投保率会快速上升。“有保险经纪从业者预测,未来三年董责险的渗透率有可能达到40%,随着投保率的上升,可以预计董责险年保费规模未来可达数十亿元。”
“随着越来越多的A股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保险人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关董责险与职业责任险的保险理赔争议预计会随着投保率与案件数量的上升越来越多。因为市场上董责险与职业责任险的保单措辞存在很多版本,各家保险人之间差异较大,投保人及其经纪人需要仔细比较,为被保险人制定最优的方案。此外,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与承保阶段做好工作,可以有效降低理赔争议发生的概率。”王民表示。
他进一步表示,目前市场上通行的董责险条款主要是从欧美市场借鉴而来,所以其保单结构与条款措辞比较符合欧美市场法律环境。对于国内A股上市公司而言,理解复杂的董责险条款非常困难,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解释起来也比较吃力,这主要是因为国内法律制度不同于欧美市场。因此,未来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国内法律制度设计符合中国本土市场需求的董责险。
实际上,记者查阅监管处罚函发现,此前某险企的董责险产品因“产品条款的文字晦涩难懂、意思表达不清晰,费率厘定不科学”等原因收到了监管的处罚函。让复杂的董责险更易被上市公司理解、接受依然值得险企研究。
最后,王民建议,监管机构可将有关董责险的信息依法规定为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信息。原因是董责险保单中赔偿限额、免赔额和保险费等信息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治理结构特征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性,它们是揭示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建立董责险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董责险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